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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章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具体规定如下:
海关总署对一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若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物品,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需在物品放行前按规缴纳进口税。若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则应按照进口货物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应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携带物品入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接受委托的人需遵守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进口税按照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海关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时,应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本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是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一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