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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然要接受行政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
扩展资料
案例:
甘肃庆阳一19岁女孩李某奕从高楼8层跳楼自杀身亡。据当地警方消息,李某奕患抑郁症曾多次试图自杀,此外其在校期间曾被其高中班主任吴某厚猥亵。
庆阳市人民通报称,2017年5月2日,庆阳市西峰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认定吴某厚的行为构成猥亵,决定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2017年7月13日,被害人李某奕父亲李某明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西峰区人民申请立案监督。
西峰区人民审查后,要求西峰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后认为西峰分局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且李某明申请立案的部分事实及理由需要进一步侦查,遂依规向西峰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西峰分局对吴某厚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
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吴某厚涉嫌强制猥亵罪移送西峰区人民审查起诉。西峰区人民审查认为,吴某厚的猥亵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吴某厚不起诉。理由如下:
1、西峰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吴某厚有摸被害人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的行为,但卷内仅有被害人李某奕的陈述,西峰分局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2、吴某厚辩解其用嘴接触李某奕的额头、面部、嘴部是为了进行体温测试。经审查,被害人李某奕当日在宿舍休息,是因为突发胃病,对此有李某奕陈述及老师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并无发烧症状。
吴某厚作为一名成年男性,用嘴接触被害人额头、面部、嘴部测量体温的行为不符合常理,且自己供述对其他学生并无类似行为,故认定吴某厚有亲吻李某奕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
3、被害人李某奕在案发次日,被庆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对于李某奕患有抑郁症与吴某厚的猥亵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经西峰分局询问相关医务人员,认识分歧。故现无直接证据证实导致李某奕目前的病情与吴某厚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庆阳市人民受理李某明申诉后,经立案复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并送达李某明。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庆阳坠楼女孩事件:检方公布不起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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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肯定的啊 不用负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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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你自由啦!只要不上就没有案底.取保侯审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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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的提问是不准确的,这还要根据机关是否提出复议,或者是否有受害人家属等因素去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申诉。人民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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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了,不会有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