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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的赔偿分配主要涉及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共享。安置补助费则属于土地承包人,用于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由其实际经营者和权利人享有,分配方式由村集体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归属于其所有者。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支付给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若由其他单位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对于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补助费直接发放给个人,或者在征得个人同意后用于支付个人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对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的赔偿分配遵循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确保集体成员、土地承包人以及实际经营者和权利人各得其所。同时,法律也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监督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补助资金得到有效利用,维护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