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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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5:46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5:45
1.婚前房子的自然增值部分收益归个人所有,即归你所有。婚后房子自然增值部分双方平分。
2.还贷部分在婚后的属共同财产。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将这部分作为债权予以分割,将对方所付房贷用现金形式给以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5:42
还贷部分是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