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第六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31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8:45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介入处理,或者向起诉。

侵害未成年益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失时,需依法赔偿或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使用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单位或上级机关的行政处分。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企事业单位,将受到劳动部门的改正命令和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有关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出版物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者,将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也将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负有抚养义务者拒绝抚养,情节严重者,将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行为将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导致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将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吸毒或卖淫者,将依法从重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者,再向起诉。法律规定需先申请复议者,应依照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时,作出处罚的机关可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执行。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