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四章 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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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采取多元化的评估方法,以确保公正和有效性。首先,考核方式结合定性和定量指标进行评估。定性方面,着重考察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质量、效率以及服务水平,这包括对采购项目的成功率、执行速度以及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定量方面,考核机构的采购次数和金额,以及信息公开的频率和准确性,这些都是重要的考核指标。


其次,考核过程融合了自我检查和财政部门的审查。集中采购机构需定期提交自我评估报告,财政部门则在此基础上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各项操作符合规定和标准。


此外,考核并非局限于固定的周期,财政部门会灵活运用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常规考核之外,财政部门会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以检验机构的日常运作是否稳定且合规。


最后,考核方法兼顾专项检查与全面评估。对个别采购项目或一段时期的采购活动,会进行专门的深入考核,以了解特定环节的执行情况。同时,也会对整个机构的采购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整体效能的持续优化。


扩展资料

2003年11月17日,财政部、监察部以财库〔2003〕120号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考核内容、考核要求、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及责任、附则6章33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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