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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经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0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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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聚焦于集体资产的经营权和管理。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集体资产的经营权,这是其法定的权利基础。

第十三条详细阐述了经营方式。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需明确经营责任和目标,由专人负责,确保运营的有序进行。如果采取承包、租赁、联营或入股等方式,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这体现了对交易的严谨和规范。

对于承包和租赁经营,除了责任地外,都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中标者需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对于需要进行折旧的集体资产,必须按照规定计算和计提折旧费,以保障资产的合理利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强调了集体资产经营者的权益保护,他们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肩负起依法经营、保护和管理集体资产的义务,这是对责任和权益平衡的明确要求。

最后,第十五条针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规定必须由具备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将作为资产转移的依据,确保了资产价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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