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0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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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侵占集体资产者,应返还所占资产;若无法返还,需以折价赔偿。

损坏集体资产者,需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若给受害人带来其他重大损失,还需赔偿损失。

涉及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包或租赁集体资产者,若不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取折旧费,交纳承包金、租金,需承担违约责任。

未进行资产评估或资产审计者,县(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挪用集体资金三个月内者,需限期归还并支付挪用金额10%-30%的罚款;拖欠集体资金者,需限期归还,逾期需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收取利息。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损失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追究责任。犯罪者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条例执行处罚时,需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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