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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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3:06
能,但要你方税务先开具没有认证抵扣的证明,对方才可重开
答:《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作废条件的规定,超过180天未认证的不可以做作废处理,不可以退回重新开具。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