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3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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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05:50
若情况属实,涉事方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的法律行动,但警方通常谨慎处理此类家庭纠纷。原因之一是警方顾虑夫妻间的暴力可能导致家庭破裂,且对运动员的介入可能增加风险。在离婚和抚养权问题上,根据现有司法实践,孩子的归属权往往倾向于女方。然而,离婚过程往往冗长且繁复,仅凭一条微博,离婚未必能迅速实现。至于涉及到孩子争夺和老人伤害的指控,若已持续两个月,理应有官方调查结果出炉。
在此背景下,我想探讨关于婚姻冷静期的设立。民法典草案中提议在离婚登记后设立冷静期,即三十日的观察期,旨在防止冲动离婚。然而,我认为这种制度设立并无必要。
设立婚姻冷静期的理由包括离婚率上升、冲动离婚现象普遍、参考其他国家的制度实践等。对此,我持有不同观点。首先,离婚率的上升应视为社会进步的一部分,而不是衡量好坏的标准。维持低离婚率不应成为法律干预的动机。其次,冲动离婚的担忧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能成为干涉个人自由的依据。中国人在离婚问题上并非冲动派,大多数人在决定离婚前会深思熟虑。即使存在冲动离婚现象,复婚也为其提供了补救途径。最后,其他国家的做法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国家,应尊重不同国家的国情和法律体系。
设立婚姻冷静期可能会给离婚过程带来不必要的拖延。夫妻双方在协商达成共识后进行离婚登记,再额外设置三十日的冷静期,可能引发财产问题上的反悔,增加诉讼离婚的复杂性与耗时。因此,我认为婚姻冷静期的设立并未解决实际问题,反而可能带来新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