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1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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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0:02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 334号)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缴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这些退税款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如果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1993]财会字第83号)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也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样,这表明消费税退税款不会计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此外,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消费税退税款将直接降低企业成本,而不是增加其利润,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综上所述,企业出口退税款在会计处理上,会通过冲抵相应的成本或税金,而不是并入利润,因此,并不会增加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是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的关键原则,企业应依据此原则正确处理出口退税款,以避免不必要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