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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累犯的惩罚,我国刑法要求应予以加重。
根据分类,累犯可细化为普通累犯与特殊累犯两大类型。
其中,普通累犯意为先前因犯罪而经受刑罚,刑期结束或赦免后再次犯案者;
特殊累犯则指触及危害、恐怖活动、性质等罪名而获刑,不论刑期届满或赦免,再次犯上述任意一种罪行均视为累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