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在交通事故法律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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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保险法》规定,若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均有权首先获取自身保险企业的赔偿,并将其追偿权转让至保险公司。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国际保险法规所承认的债权转移机制,旨在避免被保险人取得双重收益。
之所以需要在车辆损失险中提供此项保障,主要源于此类保险的设计初衷在于事故事发生前提起对被保险人财产的及时补偿,以化解与分担风险。
因此,无过错方的被保险人有权凭此向己方保险公司寻求先行支付的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在支付了赔偿金之后,便享有向责任方当事人索取赔偿的代位权。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是否承担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的车主,皆可选择向己方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或肇事方三者之一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必须履行"先行赔偿"的义务,且不能将"代位追偿"的责任转嫁于车主,更不可强制车主起诉肇事方或对方保险公司,即"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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