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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村财务管理。
第一条,为确保村财务管理规范,依据相关法规,结合村实际情况,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民主理财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与监督制度实施。
第三条,村会计业务由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核算,实行村账镇记;出纳工作仍由村委会出纳员负责。
第四条,村委会负责日常经济收支业务凭证填制、应收应付款兑现、合同管理、财务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每月5日前,村委会完成上月现金、存款、收支记账等工作,送至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办理报账。
第六条,报账前需履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手续。
第七条,村集体现金收入存入银行基本账户后使用,禁止坐收坐支。
第八条,经济合同原件由村委会保管,送一份复印件至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建档。
第九条,村委会所有经济开支需有完善审批手续,按类别和权限分级审批。
第十条,生产性投资审批按金额不同,分别由相应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备案。
第十一条,非生产性投资审批,日常办公费用由两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金额不同,审批方式不同。
第十二条,征地款分配使用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审批。
第十三条,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经手开支,实行互签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村委会对干部报酬实行集体支付,包括工资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第十五条,财务公开内容涉及财务计划、收入支出、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
第十六条,村委会每月15日前公布上月财务情况,由民主理财小组全面审核。
第十七条,涉及重要财务事项,如征地款使用、基础工程、招标投标、收益分配等,需及时专题明细公布。
第十八条,村委会实行预决算制度,公布年度计划书及年终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村委会换届、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变动时,需进行离任审计,做好财务账册及资料移交。
第二十条,村委会集体经济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民可对财务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申请查阅审核。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者,依据相关法规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制度已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自* * *年*月*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